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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做常规阑尾切除术后却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0余万元。近日,大姚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院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66元。
法院依据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当时的具体情况又是如何的?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案件经过。
年2月,患者因“胸痛”到医院住院治疗,在行“阑尾切除术”后,病理分析报告为“急性单纯性阑尾炎”。术后次日,患者突然意识丧失。在长达1小时50分钟的抢救后,患者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大动脉搏动不能触及,血压、脉搏测不出。此时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抢救出院,并签字为据。患者于当日到家后死亡。
在庭审过程中
双方各执己见
死者家属认为
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诊疗措施,最终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医院认为
患者术后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院组织医务人员积极进行抢救,患者虽无明显好转,但未临床死亡。家属经商议后明确“放弃治疗”而将尚未临床死亡的患者出院,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患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法定免责事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定机构意见
医院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40%。
法院认为
大姚法院依据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分析及鉴定意见,医院应当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过错责任,并对患者死亡后给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供稿:邬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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