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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14 19:46:00

作为国内基因疗法开发进展十分迅速的领军者,邦耀生物的5大技术平台目前均有多个项目正在进行IND申报,未来每年可持续推进3-5个项目进入IND阶段。面对行业政策及各类指导原则的待完善,他们是如何应对未知的监管评估与申报挑战的呢?他们在该领域的成功“探路”将为国内基因治疗的行业发展带来哪些积极铺垫与启示?基于此,IGC组委有幸于第五届中国国际免疫基因治疗论坛(10月11-12日,北京)会前邀请到:邦耀生物高级副总裁首席战略官高杨博士进行深度专访。请他基于多年的监管与技术审评专业背景,对国内及全球多国监管异同点做特别解读,并深度剖析细胞及基因领域在CMC法规层面所面对的挑战。

中国药科大学药剂学硕士、药代动力学博士,在药物开发及商业化、监管战略和质量体系方面有着丰富、全面的经验。曾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负责8年的技术审评工作,之后4年担任礼来公司的法规CMC和医疗器械负责人,同期兼职RDPAC的CMC委员会轮值主席,曾担任苏州亚盛制药的法规事务总监和国际CRO公司Parexel的首席研发和法规顾问多年,制定并执行中美研发和注册策略。于年4月加入上海邦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IGC组委:

您在药物开发策略、监管策略、质量体系建设和商业化战略方面有着全面、丰富的经验,在细胞及基因治疗等先进治疗产品领域,您如何看待中国与国际监管的异同点?

高博士:目前,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没有一个全球统一的监管标准。作为国际监管最重要的协调组织-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在其起草并发布个行业技术指南时,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尚未问世,尽管有一些指南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例如ICHE6(GCP),但起草时并未考虑到这类产品的特殊性。因此,与其说是中国与国际监管的异同点,不如说美国、欧洲、日本和中国这几个全球最大医药市场的监管各具特点,并且随技术和行业的发展,监管不断发生着调整和变化。就监管路径而言,相同的是美、欧、日、中从患者利益出发,几乎都设置了双轨制。一方面,当没有产品上市前,患者有机会接受急需的基因和细胞治疗,但一般限于在特定医疗机构开展;另一方面,如果需要全面上市应用,则需通过严格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审批环节。不同的是,几个国家的双规制实际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美国根据FDC和PHSAct发布了21CFR,将产品按风险划分为2类,高风险产品为PHS,其临床研究和上市均需通过FDA审批;低风险产品为PHS,医院直接进行临床应用。欧盟依据/83/EC,按产品是否在成员国和欧盟全范围应用进行划分,在单个成员国临床应用时无需在EMA提出上市申请,由成员国监管机构自行制订临床应用规则;在欧盟范围上应用时,应按照药品上市审批流程提交EMA审批。日本没有像美国那样按产品风险划分监管路径,而是按是否商业化上市来划分,仅在认证的医疗机构内实施的医疗服务或临床研究根据《再生医学安全法》,由MHLW审批;需要商业化上市的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法》由PMDA和MHLW审批。中国的情况与日本较为相似,按是否商业化上市来划分,但不如日本管理严格,在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的医学服务或临床研究由地方卫健委来管理,不像日本需要经过中央卫生机构审批;按商业化上市路径产品的临床研究和上市申请需经过CDE、NMPA的审批。就产品监管分类而言,美国、欧洲和日本都为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设定了专门类别,中国还没有设定特殊分类。美国将此类产品归类为细胞、组织或基于细胞、组织的产品(Humancells,tissues,orcellularortissue-basedproducts,HCT/Ps),欧盟将其归类为先进治疗医学产品(AdvancedTherapyMedicinalProduct,ATMP),日本将其归类为再生医学产品,独立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中国未作特殊规定,仅将其归类为生物制品。就监管专业性而言,美国、欧洲和日本在原监管组织架构下,为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额外设立了技术和监管架构,中国尚未作额外设定。美国FDA在CBER下成立了组织与先进疗法办公室(OfficeofTissueAdvancedTherapies,OTAT),在该办公室下又特别设有细胞和基因治疗室(DivisionofCellGeneTherapy)。欧盟在传统的人用药品委员会(TheCommitteeforMedicinalProductsforHumanUse,CHMP)基础上成立了先进疗法委员会(TheCommitteeforAdvancedTherapies,CAT)。日本则成立了再生医学产品和生物技术委员会。就指导监管机构和行业的指导原则而言,美、欧、日、中的监管机构都在积极地制订和发布各类技术指南,包括非临床研究、CMC研究、临床研究、特例指南等。美、欧、日的起步比中国早,整体框架略有优势,但在指南的细化程度上,各国之间并不统一。中国从年开始逐渐发力,陆续制订和发布了多个相关技术指南,在细节丰富度上开始逐渐赶超,与别国相比,最大挑战在于未区分临床申报和上市申报的要求。就监管加速(重视)政策而言,相比于日本和中国,美国和欧洲更加积极。美国FDA为了推动新生物技术的研究,开辟了INTERACT会议(InitialTargetedEngagementforRegulatoryAdviceonCBERproducts)和再生医学先进疗法资格认定(RegenerativeMedicineAdvancedTherapies,RMAT)。欧盟在PRIME(PriorityMedicinesScheme)和CMA(Conditionalmarketingauthorization)资格认定基础上,推出了特殊情况下的上市许可(ExceptionalCircumstance,EC)路径。以上概括了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在美、欧、日、中监管层面的一些异同点,更详细的研究可以参考亦弘商学院发布的《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监管科学研究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产品的技术迭代快,作用原理复杂,行业发展迅速,因此各国监管体系也在不断调整和变革,作为申请人,需要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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